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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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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管理
严禁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

    本报7月25日讯  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严禁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经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组织开展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可能误导考生的信息。

    严禁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

    各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买卖生源。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不得接受招生高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违规提供生源和出售考生信息。

    省教育厅规定,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各高校不得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不得骗取、盗用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登录密码,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及其教师要对考生志愿填报进行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情况,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通知规定,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进行督查。要重点加强对所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监管,督促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杜绝教职员工欺骗、诱导、代替和强迫学生填报高考志愿和违规向招生高校买卖生源情况的发生。

    加大高校招生的查处力度

    各高校要健全招生监管举措,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强化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过程的监管职责。同时,各高校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教育部和我省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及纪律要求,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自查自纠的内容为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手续办理、招生章程执行、招生信息公开、招生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

    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加大高校招生行为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高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责任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记者 黄京

    实习生 单焱 谷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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