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刘某由外婆照顾,父亲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刘某年满18岁后进入上海市一所大学学习。刘先生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拒绝为刘某提供经济资助,刘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驳回了大学生刘某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已成年,而且在大专院校就读,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先生已没有抚养刘某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刘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院认为,如果刘某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