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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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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家暴受害人有了“保护伞”
未成年人遭遇轻微家暴也可报警

    本报讯(记者 彭静) 6月13日,湖南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6月20日正式实施,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平均遭受1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后,才会选择报警或者向政府求助。”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介绍,公安机关进行家庭暴力告诫旨在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书面劝诫、教育,实现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以防止家暴升级或蔓延。

    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可以依法实施告诫的4种情形分别是: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办法》明确,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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