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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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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推进新时代美丽湖南建设

    6月16日,云雾缭绕的湖南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    李建新 朱道辉 摄(湖南图片库)

  王毅

  核心提示 

  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态制度根基、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凝聚生态文明建设共治共享强大合力,加快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理论新境界,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去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5月,我省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锚定全面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目标。当前,我省须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依靠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

  以法治力量筑牢美丽湖南建设制度根基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在建章立制。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建设美丽湖南,首先要在立法层面筑牢制度根基。

  强化思想引领,坚守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定力。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坚持将其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湖南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湖南“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守护好一江碧水”“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展现新作为”。我省在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中须系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强化立法保障,密织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保护网。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把生态文明立法摆在优先位置。早在2018年,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决定,继而先后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湘江保护条例等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批准设区的市州出台相关法规,初步构筑起区域生态环保法规体系。在围绕美丽湖南建设的立法工作中,应进一步聚焦实现“双碳”目标,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全面审视、梳理省本级生态环保领域法规,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强化问题导向,彰显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暴露的问题,应结合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人大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等情况,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让生态环保领域法律法规“牙齿”有力咬合,并完善全链条闭环式监督,推动生态环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比如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土壤污染防治“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分别指出问题32个、39个,审议意见已转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以法治力量推进美丽湖南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应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构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体系。

  把握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在地方立法和监督检查中,应自觉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的保护,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潜力和后劲。

  理顺地方特色和区域协同的二元路径。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既是维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由执行性立法走向创制性立法、因地制宜治理生态问题的前提。湖南坐拥“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生态质量指数全国领先,生物资源丰富多样。同时湖南物产丰饶,是驰名中外的“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矿产之乡”。应充分利用我省优良生态环境、资源禀赋和民族特色,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更加灵活地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效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兼顾“立改废释”与绿色转型的同步并举。以国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动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修改)、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城市天际线山际线城际线管控若干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提升“法治护绿”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比如,就环保监测造假等问题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在时机成熟时及时开展小快灵立法、补齐短板弱项。

  以法治力量凝聚美丽湖南共治共享强大合力

  在建设美丽湖南进程中,须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施全民宣传、全民监督、全民治理,凝聚起全省上下一心的合力。

  引导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强化立法公众参与,畅通公众意见表达路径。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领域,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应区别并独立于已有的生态问题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监督工作,号召广大志愿者既当好监督者又当好宣传者。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建设,更好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让法律法规更接“地气”。

  加强立法评估和考核问责。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立法工作评估,须在兼顾规模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基础上,建立梯度化指标体系,实现对立法工作整体的精确量化。针对群众较为关心的生态问题与治理规划,应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构建多元立法工作评估机制。打好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组合拳”, 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厉问责,避免制度沦为“稻草人”“纸老虎”。

  加强生态文明法制教育。建设美丽湖南是全省共建共享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广泛普及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促使人们从意识向意愿转变,以行动促进认识提升,努力做到知行合一,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湖南的强大合力。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湖南省人大制度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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