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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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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亦是犯罪
刘仁文

    翻阅法制史学者刘海年教授送我的一本书,其中有一处引起了我的兴趣。他在提到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时,举了说情这个例子,说唐律就有规定:“有所请求者,笞五十。”按照这个规定,谁敢为某个案件说情,要“笞五十”;官吏如果接受了请求,也要“笞五十”;若官吏听从了请求徇私枉法,还要加重处理。

    对比现实,说情之风何其严重。常听某些办案人员苦恼:案子一到,就有某某办公室的电话打过来,或者通过某个领导来打招呼。

    这不仅导致中国百姓信访不信法,而且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和司法生态。更可怕的是,现在说情似乎成了光明正大的家常便饭,许多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求情者以能找到关系和后台为荣,有关系者以能帮忙牵线搭桥为荣,被求情者以自己能行使手中的权力帮人为荣。据说现在社会上专门有一批人,靠炫耀和某某领导及其亲人有密切关系而受到各种想找关系的人的青睐,拉关系成为一门职业,由此养活甚至致富了这些人。

    最近有一个地方的局长被双规,他的一个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戚竟直接对笔者说:你在中纪委有没有过硬的关系?如果有,我们愿意出重金。言谈之中没有半点不好意思,让我深深感到现在这个社会充斥着极其庸俗的说情风、关系网,连起码的底线都没有了。

    这种歪风,害了不少干部。这些人不能说本质上都是坏的,有的甚至开始时还很正派,但因权力太大,风气盛行,出事近乎必然。

    社会的进步已经废止了笞刑这种肉刑,所以我们今天倒不是说要对那些说情者“笞五十”,但古代法律将说情作为一种犯罪来严加惩处的做法却不是没有道理的。考虑到说情之风的蔓延对社会带来的深刻危害,我们应当从党纪国法上严肃对待此事,凡掌握公权力的人,一律不得擅自说情,任何形式的打招呼、批条子,一经检举揭发,就要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来处理;对于那些出于私心、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乃至严重后果的,不管其有无受贿行为,都要作为违法犯罪行为来查处。当然,如果能证明其有受贿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则更要加重处理。

    之所以说情之风蔓延,关键还是说情管用。而之所以说情管用,关键还是我们的许多制度留有死角,阳光化不够,使得暗箱操作成为可能。据我所知,现在我们的法院案卷常有两套,一套是正本,一套是副本,正本是可以对外公布的,而副本里面则包含了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或批复等。我觉得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结合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加以改革,让一切都呈现在阳光下,一方面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和人员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也能使有关当事人相信良币可以驱逐劣币,遇事按正当程序去走阳光大道,而不是歪门邪道。(摘自《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30期 刘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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