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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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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殉法”的价值选择
史彤彪

    一说到“以身殉法”,很多人都会想到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的确,2400多年了,世人一直最佩服他的地方,就是面对极刑判决,放过几次生的机会,潇洒地喝下毒酒。每每慨叹之余,我不由得生出这样的疑问:难道说只有苏格拉底才独具此品质?在咱们东方这边就没有能和他PK的?

    寻寻觅觅之下,还真找到了两个。

    第一个是中国歌手吴红庙。

    193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定寨山村歌手吴红庙接受了一次类似苏格拉底式的审判。他只因偷了本寨人的东西,被人逮住,送进鼓楼里进行公开“处理”。按寨子的规约,偷东西的人可能会受到活埋的处罚。但是当地的头头和乡亲们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作为歌手的吴红庙一时脑子进水偷了东西,属于初犯,应当从宽处理。但吴红庙强调:“我偷了乡亲们的东西,坏了祖宗的规矩,愿用死来赎回我的罪过。”大家见吴红庙态度如此坚决,只好随其所愿,把他活埋。

    吴红庙并没有借着众人说情出溜,非要成全自己的良心。要是活下来了,接着唱歌甚至更卖力气,以此报答乡亲们的救命之恩多好啊?果真如此,尽管唱的还是同首歌,但只有歌者清楚,这已不是由心里自然流出。

    第二个是日本法官山口良忠。

    “什么,饿死了?”1947年10月11日,接到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山口良忠身亡的报告,日本最高法院院长三渊惊得说不出话来。

    山口良忠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死者家属这样向警察述说:“山口对黑市粮食一概拒绝”,“爸爸把有限的粮食劝妈妈和我们吃”,“自己对倒卖黑市粮食以违反粮食管理法作出了有罪判决,当然不能吃黑市粮了”。山口良忠拒绝购买黑市粮食,为了捍卫在大米等粮食绝对不足的状况下即使有钱也禁止购买的法律本身。

    预感到“死”的山口,在日记里写道:“粮食管理法是恶法。但既然是法律,国民就必须遵守。自己怎么痛苦也绝不会去买黑市粮食……”

    在常人眼里,好死不如赖活着,山口你傻呀,偷着去买点儿有谁知道?其实,山口生生饿死意味深远,事件的底处存在着要么“死”、要么“犯法”的二律背反。无论嘴上讲多少正义,如果你暗地里在吃黑市大米,多么崇高的正义都会崩溃。

    (摘自《法治周末》9.4  史彤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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