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里有个“一钱斩吏”的故事,说的是张咏(号“乖崖”)担任崇阳县令时,有一天,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在头巾中私藏了一枚铜钱,企图夹带出库,于是下令对这名小吏行使杖刑。小吏不服气,挑衅说:“一块铜板算多大点事儿啊,竟然打我?你可以打我,却不能杀我!”张咏听了,非常恼火,刷刷刷,写了几句判词:“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写完就手起剑落,搬了小吏脑袋的家。
张咏是北宋人,直到罗大经生活的年代,“一钱斩吏”的故事,“崇阳人至今传之”,可见在当地民众的心目中,张咏是个大英雄。但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一钱斩吏”非但不值得颂扬,而且应该受到谴责。
所谓“法治”,一般包含这么几条原则: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是法律具有正当性;第三,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准确无误;第四,法律必须公开;第五,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
就小吏这件事情来说,他本应按照贪污一枚铜钱的客观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张咏却作了一个主观上的假设,拟定了“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的虚构罪状,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判处小吏死刑。这表明,身为政府官员的张咏,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这种特权面前,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因为打着“惩治贪污”的旗号,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只要掌权的人是“清官”、“好人”,权力就可以不受制约,法律就不必遵守。这种错误的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模糊了人们对法治概念的认识,拖延了法治进程的步伐,实在是害人不浅。
(摘自《羊城晚报》5.13 徐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