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丙奇
近日,海南三亚中学一名老师被曝因参加其他单位招考遭校方开除,目前涉事老师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此事引发热议。
(2月26日 《南方都市报》)
表面上看,涉事教师报考其他单位,确实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而问题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民办学校依法约定聘用期,这没有问题,但聘用期不是“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若民办学校并没有给聘用教师特殊的待遇,在聘用期内民办教师可以辞职。民办学校要求教师在聘用期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聘考试,可谓“霸王条款”。
民办学校教师一边工作,一边考编、考公,这是他们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影响本职工作,民办学校就应该尊重教师的选择。要建设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民办学校恰恰需要在尊重教师选择的基础上,以事业发展空间与单位的凝聚力吸引教师留在本校工作。禁止教师去参加其他招聘考试,无法解决教师流动性大这一问题,反而不利于构建尊重教师的教育家办学氛围。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表示会根据劳动仲裁结果,督促民办学校修订教师管理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与人文关怀,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对于民办学校的学校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在尊重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也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