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易莱香 盘芳婷)口袋空空无钱可用,一番思索后计上心头——“碰瓷”。自以为谋划得天衣无缝,实施起来滴水不漏,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 “碰瓷” 行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5年2月20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某路沿线斑马线精心设计作案套路:当遇到行驶缓慢的车辆时,被告人蒋某某便主动用手拍打过往车辆反光镜制造碰撞假象,待车主停车后,便谎称被车辆撞伤要求赔偿。同时,编造“家人在附近过来处理事情会变严重”“交警队有熟人”等虚假信息,并以自己已年近 60 岁、患有糖尿病且发生事故时处于人行横道上为由,进行言语施压,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其利用敲诈的金额相对较小,车主怕麻烦、不会报警的心理,屡屡得手。利用此种方式,被告人蒋某某共敲诈勒索6次,其中两次未遂,勒索财物共计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并非初犯。其2020年10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月23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8月4日,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