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处置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李旺)虽然被告企业确实未履行合同,但直接判决会影响企业生存,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嘉禾法院法官唐红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该纠纷因被告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嘉禾县某铸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而引发。原告诉请标的额达400余万元。被告表示有意愿支付货款,但资金回收困难,难以短时间内全额给付。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唐红前往东莞,到被告企业实地考察,了解到被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企业生产的产品加工成成品后在市场销售中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若是以判决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被告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额货款,不仅会让其失去市场优势竞争地位,更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影响生存。
要保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减低诉讼程序对被告企业发展的影响,如何破局?仔细思考后,唐红将调解作为第一理想结案方式,并协调执行干警对被告企业采取“活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力促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380万货款由被告在7个月内向原告给付完毕的调解协议,给了被告企业资金周转的时间。在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内,被告企业向原告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