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我在婚前答应与前妻林某结婚后赠与其两套房产,在其“施压”下,我与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婚后,我如约将约定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她,另一套仍然在我名下。但好景不长,我们还是离婚了,请问在诉讼离婚时,我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律师回复:对于未过户的房产,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1.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4.赠与人行使的是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实践中的判定思路为: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此,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无法及时变更,先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