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范瑾瑜 吴伟麟
近日,陈大爷醉酒驾驶一辆4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陈大爷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5月13日21时许,陈大爷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4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鼎城区灌溪镇富贵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经鉴定中心鉴定,陈大爷血液中乙醇(酒精)浓度为104 mg/100 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检察机关以陈大爷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如何判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