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湘宜)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两年4个月;追缴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上旬,黄某乙、刘某乙等人共同经营的一家砂场,在黄某甲向相关部门举报后被依法关停,遂产生了报复黄某甲的想法。10月12日,刘某甲、潘某在黄某乙、刘某乙等人的指使下,闯入黄某甲家中,刘某甲手持木棍殴打黄某甲。黄某甲妻子龚某见状举起一把椅子准备上前制止,结果反被潘某拳打脚踢。将黄某甲打晕后,刘某甲、潘某离开现场并将“教训”黄某甲的具体情况告诉了黄某乙、刘某乙。11月前后,刘某乙向潘某支付5000元报酬,黄某乙将5000元报酬给刘某甲时,刘某甲则未收取。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2级;龚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受黄某乙等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2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潘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被告人潘某、刘某甲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