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侯玉婷 蒋菲菲)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由该区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的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其对女儿果果(化名)的监护权,并指定该区民政局为果果的监护人。
果果于2016年1月出生,与李某系母女关系,生父不详,出生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去年3月,李某带女儿入住宾馆,将其一人遗弃在宾馆房间内,独自外出至江西。果果被宾馆老板发现并报警,被送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后安排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李某回到常德市得知女儿生活情况后依然未联系有关部门或接回女儿,涉嫌犯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户籍地所在社区、所居住的小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另查明,果果生父不详,李某系其女儿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管曾多次被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口头教育、警告,李某写下保证书后仍有再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李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6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政部门对果果的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此时个人或组织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