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邹晴 陈岁红
深夜在省道快车道内拾荒,男子不慎被撞身亡。近日,亲属将司机及雇主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索赔。
牵引挂车深夜撞死拾荒人
2020年4月2日0时48分许,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从涟源回宁乡市双凫铺镇。该车行驶至宁乡市S539线27KM+520M地段时,刮撞到了在快车道内身穿褐黑色衣服的行人左某,造成左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现场遗有左某携带的一个垃圾篓,两个垃圾袋和一个斗笠。当地群众证实左某有白天睡觉,晚上出门捡拾垃圾的习惯。
事故发生地段没有监控视频,现场调查没有证人,事故车辆因路面潮湿制动过短,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对其事故当时的速度鉴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交警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证明。
另查明,胡某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肇事者周某系其雇请的司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周某处于持有B照驾驶证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内。
自陷风险者承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左某深夜0时48分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中央设有水泥护栏隔离的快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其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驾驶车辆刹车不及,有忽视安全行车之嫌,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责任,周某承担30%责任。周某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处于实习期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及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违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且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该免责条款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周某是胡某某雇请的驾驶员,故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被告胡某某承担。
法院认定左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总共57万余元。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甘某11万元;由胡某某赔偿甘某1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左某自负。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左某深夜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快车道内,该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左某应当知晓该风险却仍然实施该危险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所谓自陷风险,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并放任风险的发生。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自陷风险行为有: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在施工工地,行为人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戴发生事故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将自身陷入困境与险境,防止意外情况与不良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