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姜博文)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件,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钟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平江县三阳乡的山林使用钢丝夹套进行狩猎,并猎得疑似白鹇1只,小麂两只,2021年12月12日民警在钟某家中查获已被宰杀的疑似白鹇1只、钢丝夹套1组,根据钟某的指认在苏岳村土地坳、张家岭、苦竹洞等地查获其放置的钢丝夹套5个,现场发现被捕获的小麂1只并当场放生。经平江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钟某狩猎使用的钢丝夹套属于禁猎工具;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为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动物偶蹄目小麂、疑似国家2级保护动物白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有关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钟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钟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家中生活困难系主要劳力的实际情况,法院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