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蒋小花) 12月28日,祁东县法院对周某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周某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南家中放养了3口鱼塘,其听信别人说用罂粟果实熬水散于鱼塘里可以防止鱼发病。为防止鱼发病,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南在祁东县官家嘴镇一处马路边采摘了5颗罂粟果实存放于家中。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南将罂粟果实内的种子播种在位于祁东县黄土铺镇自家的土地中,并浇水、施肥、除草,播种土地共9块,播种面积约为1.2亩。案发后经现场清点,周某南种植罂粟共计5432株。经衡阳市农学会专家鉴定:被告人周某南在自家土地里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植株。
祁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周某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