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正涛)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年9月18日,两被告人杨某华、杨某白与怀化市金牛房地产有限公司绿水名苑3、4号楼项目部签订了泥副班组劳务合同,负责绿水名苑3、4号楼主体打混泥土、砌墙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人邀约粟某龙、张某庆等58名农民工参与施工,并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
工程完毕后,怀化市金牛房地产有限公司依约向两被告人付清了所有工程款项。但两被告人却因自身因素拖欠被害人粟某龙、张某庆等58名农民工32.3147万元工资长期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华、杨某白拒不支付58名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洪江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2被告人已上缴的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移送执行,责令被告人继续支付5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73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