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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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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人合伙诈骗获刑七年半

    本报讯(通讯员 李智勇)明知他人底细仍从中配合其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近日,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邹某发(已死亡)于2012年刑满释放后与罗某婷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外声称名叫陈某发。2013年,邹某发、罗某婷在桃源县租门店卖童装,与代某英、罗某清、杨某新等人相识。邹某发谎称自己是广东人,是从事建筑开发的大老板,资金雄厚。罗某婷明知邹某发的底细,仍从中配合邹某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

    2014年,由代某英介绍,邹某发、罗某婷与桃源县王某付、谢某珍夫妇相识,双方约定在王某付家的承包土地上修建农家乐,共同经营。同年6月,邹某发、罗某婷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由罗某婷与谢某珍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主要内容是由王某付提供修建农家乐的土地,罗某婷出资修建农家乐房屋。邹某发谎称其资金雄厚,发标修建,土建工程标的约2000万元,李某元、许某铜信以为真。同年8月,邹某发与李某元、许某铜签订一份总投资协议为2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协议》,由李某元、许某铜承包修建,李某元先后向罗某婷账户转入工程信誉保证金共计50万元。这些钱后来多数用于给邹某发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偿还个人债务及邹某发、罗某婷二人共同生活开支等。

    此外,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邹某发、罗某婷向罗某清、杨某新谎称,邹某发在桃源县延溪到白洋河一带修建风力发电站投资入股,先后以建设需征地、迁坟、购买设备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对方“借款”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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