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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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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错捕有望获国家赔偿

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草案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据《人民日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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