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李芬和张军2005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归张军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张军名下的北京银行股票10万股,两个人各分得5万股,等银行上市收回股金后,现金一人一半。
2008年10月,张军将股票卖出,得到80余万元,但是张军一直未将一半股金40万元给李芬。得知张军将股票卖出后,李芬向他索要这笔欠款,但遭到张军的拒绝。无奈之下,2009年3月,李芬将张军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张军给付自己40万元股金。
法庭上,张军拿出了自己的手机里储存的重要证据,时间和内容为:“2008年10月23日16∶40,北京银行的5万股我不要了,你放心吧。这星期我可以接孩子吗?”“2008年11月10日16∶12,离婚时我隐瞒了和雷建的事,对不起,为了孩子,我们别打了。我的北京银行5万股抵作孩子的抚养费,还有什么条件你说吧。”张军说,这两条手机短信都是李芬发给他的,短信内容已经表明李芬自愿放弃了这5万股的股金,所以,他不需要再向李芬支付这笔钱。
面对张军出示的证据,李芬说,她承认短信是她发的,但是她发短信的目的是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后来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现在仍然由张军抚养。所以,她也不愿意放弃5万股股金。
听了李芬的辩解,张军又出示了一组他和李芬的通话录音证据,内容也是李芬多次表示放弃5万股股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近日,法院驳回了李芬的诉讼请求。(据《中国妇女》2009年10(下)东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