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一队通报一起“史上最雷”绑架案:3个绑匪仅从被害人身上搜出一个欠费停机的破手机、一张只有91元余额的银行卡、一张10元钞票……最后,他们不得不放了被害人!临走时,绑匪还给被害人洗脸、贴创可贴、说好话、把10元钱还给他,送到他认路的地方。相关负责人在通报这起绑架案时,笑着摇头:“杭州史上最傻绑匪,非这哥仨莫属了。”(3月27日《杭州日报》)
这哥仨确实够傻够天真。不过,如果以社会利益眼光审视这起绑架案,我们却不得不说,犯罪嫌疑人的“傻”,恰恰是社会所需要、法律所鼓励的。
降低犯罪所带来的“次生危害”,把犯罪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一直是相关部门从各个层面进行努力的课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中止、积极减轻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均作了鼓励性的规定。比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最傻绑匪”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尚待有关部门判断,但其后续行为无疑是法律所鼓励的。
也正因提倡犯罪行为人积极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后果扩大化,在法学和社会学中有了关于“次道德”的概念。其基础就在于:违法行为一般都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可能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延续。比如:故意伤害可能后来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或残疾,故意杀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抚养或赡养家属的生活困难,等等。
在这种时候,若行为人具有“次道德”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就有可能中断附加的危害,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更大危害。本案中,“最傻绑匪”为受害者疗伤,送受害者到他认得路的地方,即是如此。这些行为即使是为了自己考虑,也并不能否认其客观上对个人行为的矫正。法律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许多都是对违法者“次道德”观念的法律肯定。■廖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