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说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情感

第03版
警示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问答

住房公积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与丈夫齐某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后离婚。因为齐某的单位为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现在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2.3万元的余额。我认为这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齐某却不同意,说在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请问,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长沙读者 石女士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分割。

孩子没出生也有继承权

问:我丈夫今年年初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当时我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祸不单行,两个月后我公公黄某突然发病,还没来得及立下遗嘱便撒手人寰。黄某的长子和次子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黄某遗留下的20万元现金和一栋价值18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我提出异议,认为我肚中的胎儿是黄家的骨肉,理应分得一份遗产,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腹中的孩子有继承权吗?湘潭读者 王女士

答:《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所以你腹中的孩子应该与黄某的长子和次子各分得黄某1/3的财产。

合同约定的起诉地点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问:我是一家生产皮鞋的工厂的负责人,去年跟另一家生产皮革的工厂签订了一笔优质皮革购销合同。当初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今年,我们与对方在皮革质量问题上产生分歧,于是,我向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可没想到,法院竟说我们的约定无效,拒绝受理,还要我们向对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问,法院的说法合理吗?

衡阳读者 赵先生

答:《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即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同时选择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你们只是选择其中之一则为有效。

答复者为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黄松顺律师

手机: 13755182791 电话:84329693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报料热线  (0731)84329342 84329691 84329697      报料信箱  jtdbbjb@163.com       广告热线  (0731)84329326 84326359 84326360     传 真  (0731)84326359
发行热线  84329123      免费电话 11185     发行投诉  (0731)84329123     邮 编  410005    零售每份:1元     全年订价:96.00元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情感
   第03版:警示
   第04版:热线
   第05版:写真
   第06版:健康
   第07版:百科
   第08版:专版
   第09版:宝贝
   第10版:教育
   第11版:说法
   第12版:市井
   第13版:揭秘
   第14版:专版
   第15版:理财
   第16版:专版
“红娘”不能随便当
■法律问答
礼花弹致人5级伤残
受害人获赔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