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南县女职工刘某在观赏燃放烟花时,不料被一发倒筒横冲过来的礼花弹炸伤右眼构成5级伤残。日前,南县法院判决礼花弹生产商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09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零时,刘某在所在单位院内观赏燃放烟花。突然一发礼花弹倒筒横冲至站在10余米远的刘某脸上爆炸,将刘某的右眼炸伤,导致其右眼球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5级伤残。事后,刘某将礼花弹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3万余元。
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有倒筒等质量问题,而且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所附的合格证为该公司自己制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南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手续合法,仓储条件符合要求,所以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认定的事实,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周传美 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