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村姑鲁某被他人聘请至一家酒店的洗浴中心任经理,组织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7月16日,攸县人民法院认定鲁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3月27日,一个自称“李胜”(身份不详,去向不明)的男子,将家住龙山县茨岩镇的鲁某,聘请到攸县某大酒店设在三楼的洗浴中心担任经理。鲁某根据“李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女青年覃某、吴某、田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她们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4月6日,覃某借机逃出该洗浴中心,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鲁某于当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执行逮捕。
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伙同“李胜”组织数名女青年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鲁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周传美 汪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