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伤人应向谁追责
问:某酒业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公司形象的广告牌,并由该公司委托负责安装在酒业公司的沿街办公楼外墙。10月20日那天风很大,广告牌被大风吹落砸伤我,我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请问,我应该向谁追究责任?
株洲读者 王先生
答:《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酒业公司是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广告牌被大风吹落砸伤你时,除非酒业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其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据你所述情况,酒业公司显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理应承担你的损害。当然,若是广告牌制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酒业公司可向广告公司追偿。
我能依据悬赏广告
要失主支付酬金吗
问:前些天,我傍晚出去散步时捡到一个钱包,包中装着一些证件及一部手机。由于当时找不到失主,就暂时在我那放着。后来我在丢失钱包的路边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内容为:若有捡到钱包交换证件及手机者,奖励3000元。通过寻物启事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我找到了失主,并把东西归还给他。他却说只给我1000元酬金。为此,我们双方起了争议。请问,我能否要求失主支付给我3000元酬金?
长沙读者 余先生
答:在我国民法领域,悬赏广告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若之后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一种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失主应按约定支付你3000元酬金。
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14年后
是否会转为共同财产
问:我与丈夫结婚14年。2003年,我丈夫外出打工,几年没有回来,也渐渐不给我汇钱。今年5月,我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房产。我丈夫认为,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婚前财产在结婚14年后是否会转为共同财产? 湘潭读者 李女士
答: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你与丈夫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不因结婚14年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亦没有特殊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