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邱宏标)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非法持有鸟铳和私自设置捕兽夹狩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案件。被告人古某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
3月21日,古某在平江县某村一深山内私自放置钢丝绳套捕兽夹捕获1只“地花鸡”。同日,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古某住宅进行了搜查,依法查获古某狩猎的活体“地花鸡”,持有的鸟铳1把,子弹1瓶,硝3瓶。经县林业局鉴定,古某使用的钢丝绳套捕兽夹属于禁捕工具;捕获的“地花鸡”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鸟铳为枪支。
法院查明认为,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某非法持有的鸟铳、子弹、硝、钢丝套、底火等属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古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古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古某因本案相关事实已被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