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屠杀”在1948年被定为国际罪行,“族裔净化”一词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南斯拉夫(南联盟)战争期间通行并被定为罪行。符合种族屠杀或族裔净化定义的惨剧,自古以来频繁上演,进入近现代因杀人武器技术的进化、人类组织化水平的提升,更变得愈加剧烈。《为什么不杀光:种族大屠杀的反思》一书通过对历史上大量的种族屠杀案例分析,对屠杀者的心理动机进行了概括:
一是“便利”,美国政府驱逐印第安人一事中就是为了掠夺后者的土地,为白人获得“生存空间”(这个逻辑与纳粹德国清洗犹太人的考虑相近),要知道印第安人当时已经仿效了白人的生活方式、把酋长部族制改成了合乎美国宪法的州,实行土地私有制,但他们的这些努力于事无补。
二是“报复”,凯撒、成吉思汗都曾在征服战中做出灭族屠杀式的行为,不仅旨在警示其他可能想抵抗的族群,而且还出于对被屠杀族群强硬抵抗行为的报复。“报复”动机驱动的屠杀,更典型的案例即是1937年侵华日军在华东遭遇中国军民的顽强抵抗,在攻破当时中国的首都南京后,用了六个星期展开了一场“狂暴失控”的屠杀。
三是“单纯的恐惧”,即屠杀者害怕自己被敌人消灭,而选择先发制人。史料证明,斯大林对富农、托洛斯基分子及犹太人的清洗,均源于其内在的恐惧。
四是“恐惧污染”,“不论以族裔文化、宗教信仰、意识形态、阶级差异为由的集体屠杀或放逐,都有可能是恐惧污染引起的”,也就是说,屠杀者认为某个族群的破坏力极大,必须除而后快方能保持本国、本族群、本阶级的纯洁。印尼排华事件、红色高棉在柬埔寨国内实施的屠戮、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等许多种族屠杀个案,都可找出当事者的“恐惧污染”心理的外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