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家梭罗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中说:“政府的权威,必须获得被治理者的认可或者赞成才行。除非我同意,否则它无权对我的身心和财产行使权力。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来自于个人的权力。我乐于想像国家的形式,它将公正对待所有的人,尊重个人就像尊重邻居一样。”
梭罗阐述的核心是权威的真正建立来自对方的认可和对对方的尊重,否则不成其不权威,至多只能是强权,甚至演绎出暴虐。梭罗的话让我们对于权威有了新的理解和实践的冲动。
国学大师陈寅恪学贯中西,是“三百年才出的人物”。一次他的学生蒋天枢如约上门请教,此时陈已目盲,恰好陈夫人不在,没人招呼他,也没有人让他落座,结果蒋天枢一直恭敬地站在老师床前听着,几个钟头没有坐下。那时,蒋天枢已年过花甲。弟子敬师如此,来源陈寅恪高尚的师德。
陈寅恪有“权威”。这种权威来自每一个与其相对者发自的内心的认同,来自陈寅恪的“道德文章”。不是规则让他的学生服从其权威,不是“师道”让他的学生屈从其权威,而是一种“认可”和“赞许”。这种认可和赞许成就了陈寅恪的权威,它同样为梭罗的权威做一个中国式的正面的例证注脚。
个人如此,组织如此,政党如此,国家如此。这种合理权威的一种现实说法就是“合法性”,比如执政的合法性。合法性有无的一个基础就是民众对于执政党的支持度的多寡,一个合法性的政府一定是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其中的公民给予“邻居”般的尊重,尤其是公民的自由与尊严,包括财产和言论的最大的宽容。我们之所以不愿意生活在有皇帝的朝代,是因为一人之下,万众噤声,浩浩神州都在一个人的指掌之中,何况微弱如蚁的众生?
在现代的语境下,国家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谓“以法治国”。而法律的权威同样可以用梭罗的论述为依归。法律一定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为追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可以对抗来自任何一方的所谓“权威”、“权力”。
(摘自《法治周末》11.15 沉静如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