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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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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诽谤”现象透视

    官场中人,毁誉相伴本是正常现象,但严重到诽谤的程度,过去并不多见。偏偏近年来,频频上演的和官员有关的“诽谤事件”,大致可分为三种:下级诽谤上级、同级之间的诽谤和公民“诽谤”官员。

    诽谤上司,多因“位子问题”

    原江西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诽谤的是自己的上级——赣州市市委书记,并对2011年换届工作进行造谣诬蔑。指使司机李小华散布谣言,攻击时任赣州市委书记的用人不公等。结果调查出来胡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表面上看,是胡健勇对当时市委书记的个人恩怨。据说,这名市委书记曾未事先通知而突击到胡任职的于都调研,并让秘书给胡健勇打电话问其在哪里,身在外地的胡健勇谎称自己在办公室。

    “那好,你用你办公室的电话马上给我回个电话。”发现胡健勇撒谎后,这名市委书记怒了。最终,胡健勇被迫承认在外地而不在于都。两人从此心生罅隙。

    但真正原因却是因胡没有被列为换届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对他人和组织产生不满。

    在这一诽谤者群体中,“名气”最大的应属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他被判17年。不过,张敬礼的出事却是有些蹊跷。

    出事前,一篇网上盛传的帖子以报料的方式,将矛头直接指向国家药监局最高领导,指责国家药监局高层涉嫌任人唯亲等。一位消息人士透露:“网上有很多关于药监局内部的信息,而这些消息只有内部才能知道。后来经过查IP地址发现是张敬礼指派他的秘书发布的,然后就开始调查此事。”法院最终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定罪。

    比起上述两种指使司机或秘书诽谤上级的官员,“亲力亲为”者也不乏少数。广东龙川县政府办公室科员袁某因妻子工作调动问题,对县委某领导有意见,多次在人民网发布没有证据的言论,诽谤市、县领导有贪污、腐败行为,最终得了个严重警告处分。

    原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李瀛更“绝”,他利用专业特长,将一些道听途说的省级某领导的传闻,编造成《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文章,在境外某网站发布。随即,该网帖在国内被原文转载,对云南省某领导在换届期间造成极坏影响,李瀛最终被撤销其党内职务及电视台职务。

    官员敢于“以下犯上”,诽谤上级领导,这样的行为看似荒谬,查其动因,其实无非一为谋利,二为泄愤。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因“诽谤县委书记”全部被判刑,他们的动机就是因为面临换届,想在里面打点“秋风”。

    诽谤有罪。不过,也有人提出问题,到底是因为腐败被查,还是因为告了上级被查?坊间甚至有偏激之论:查出来了就是举报,没查出来就是诽谤。如当年的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就被以“诽谤省委主要领导”被劳教两年。

    同级间的“权力暗战”

    6年前,山东省郓城县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驻地出现了大字报,即将被提拔重用的郓城镇党委副书记韩桂英被指作风不正、腐化堕落,是贪官。很快,参加会议的代表及村干部,还有镇上的干部,甚至县里的领导都收到了诽谤她的短信。

    事后,当地查出的3个诽谤者均是韩桂英的同事。忍无可忍的韩桂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3个人刑事责任。但法院以此事党纪、政纪已作处理,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任何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在多次维权后,法院仍判决3人无罪。6年过去,她现在仍在维权。

    知情人分析,因为韩桂英工作出色,多次被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公务员,这3人的诽谤动机很简单,无非是想在换届选举时搞点小动作,为自己谋点好处。但当地在处理此事时,过程并不透明,也无助于厘清真相。

    同级间的诽谤,除了韩桂英这种单方面“中枪”,还有一模式则是失落后的“泄愤”。广东梅州市梅江区统计局熊某没能竞选上副局长,就上演了一出“窃听风云”,他用透明胶将录音笔贴在局长温某办公桌与墙壁的夹缝中,窃听温某谈话内容。并发布言论称竞争对手李某品德败坏、与局长温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最后,熊某被指报复诽谤被查处。

    公民对官员:“诽谤”不是罪?

    几年前,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有的一加油站拆迁的补偿处理,申诉无门,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若联系起过往的山东高唐“诽谤”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诽谤”案,人们不禁追问,为什么遭受“诽谤”的总是基层官员?不幸的是,很多人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评论人士认为,一方面是他们本身就在基层,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多,另一方面,则是严峻的县域政治生态问题。现实中,县级行政权力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绝对化倾向也就自然而然。

    观察家分析,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公民的行为上纲上线,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从而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

    (摘自《廉政瞭望》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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