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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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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窝囊人”的保护神

    大家或许还记得发生在去年10月间、曾轰动一时的“深圳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而今此案有了新消息。9月7日,深圳宝安法院对联防队员强闯民宅强奸妇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喜利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之所以轰动全国,一因施暴者身份乃“保安”角色;二因入室打砸强奸气焰嚣张、情节恶劣;第三个原因最重要,即,被害人的丈夫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一小时,全程目睹妻子被害过程,该男子自认“世上最窝囊的男人”,众多的网民也“公认”此人最窝囊。

    入室强奸的记录铁板钉钉,司法环节所提供的证据不容抹杀,如果没有消除证据的能力,任谁也保不住施暴者。那名忍受屈辱的丈夫,被认为是个最窝囊的人,这没什么道理。只因事件涉性、涉及“丈夫权利”就最窝囊,这种衡量标准,本身就由说不清的文化与观念因素所左右,并非客观理性。实际情况是,平时人们遭遇的被损害、被侵权、被侮辱的“窝囊事件”,比这更窝囊的数不胜数。就说这事事后自认最窝囊的丈夫杨某,在妻子被强奸后又被律师和媒体指为“设套诱人强奸”,他就比案件事发时更窝囊了。

    正是由于存在谁都有被欺辱、被伤害的可能,由于谁都不是无往不胜、天下无敌的至尊,才有了法律这种硬性的“社会规则”;如果天底下没有“窝囊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越是“窝囊人”,对法律的期望值越高,对法律的依赖性越强。公正之法,给社会成员提供“不窝囊”之保障服务,法律面前谁都是客户,同时也应该都是屈于法律与法治的“窝囊人”。我理解的“法治社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有这等含义。

    (摘自《长江商报》9.10  黎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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