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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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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民众保密的理由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2012年早些时候,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签署秘密指令,授权中情局等机构支援叙利亚反对派推翻巴沙尔政权。美国媒体报道这项“国家机密”,除了提及美方人员正与中东盟友合作等行动和提供“非杀伤性援助”外,未见涉及这些行动的具体内容。

    美国媒体既有责任保守国家秘密,又有义务不让这一秘密本身成为秘密,这体现了美国人在国家权力应该如何“行政公开”问题上的一些公共伦理共识。

    在美国,在对内和对外事务的“公开性”上存在着双重标准,民众对于对外事务的“保密”远比对内事务的要能理解和接受。这是因为,对内事务涉及美国公民,而公民本身是一种具有排外性的身份。公民的权利、福利都是特别保留给“自己人”享受的。

    在国内事务中政府行为要充分公开、透明,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在所有事务上都做到公开而没有秘密。政府的行为常常会有不公开的合理理由,需要行政保密,例如,政府的某些政策可能是尝试性的,充分透明会使尝试阶段的政策夭折,而且,有时候政策或决定提前曝光,就会失去“冲击效用”,削弱行政的有效性。

    因此,在许多具体事情上,民众要求政府行为公开,与其说是一种绝对的政治要求,不如说是一项原则性的伦理准则。对公开的政治要求会由于具体情况而因事而异,但是,对公开的伦理要求则是一个普遍、根本的原则。因此,如果政府在某一件事情上实行保密,它必须告诉公众保密的理由是什么,而政府为其秘密行为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可以在社会中公开谈论的。政府有权对某些事情保密,但它无权对它保密行为的理由保密。

    因此,不对保密的理由进行保密,这应该在民主国家里成为一个同时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起作用的公共伦理原则。政府可以对民众说,我不告诉你,但它不能对民众说,你不需要知道理由。需要不需要理由得由民众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民众如果不是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他们是会要求一个理由的。

    (摘自《博客中国》2012年22期 徐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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