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中以灰色权力为中心的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和形成尤为严重。
值得反思的“三灰现象”
所谓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通过子女、配偶、亲戚或朋友等,在市场中通过权力的运作对稀缺资源的获取、倒卖,以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所谓灰色权力地带,是指在市场过程中围绕垄断、监管等诸多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当攫取利益的权力网络。
所谓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获得的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资本的运营权。
所谓灰色暴利,是指通过灰色权力的行使,灰色资本的运作而产生的巨额暴利。
灰色权力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者的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权力的能量也越大。二是灰色权力的运用可以是掌权者本人或下级、同伙,但更多的是通过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间接行使。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既可以在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四是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掌权者及同伙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由此不难看出,灰色权力和灰色资本形成一个灰色权力地带,灰色权力是本,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是末;通过灰色权力,实现灰色资本的运作,通过灰色资本的运作,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
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灰色权力现象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而制度的漏洞和监管的软弱才是问题的核心。
灰色权力的危害
第一,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直接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发挥。我们知道,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现象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扭曲着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则和格局,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为特征的现象的蔓延,有可能导致市场的变形,为权力经济、权贵经济的产生提供可能。
第二,灰色权力的扩张,直接威胁着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市场经济本应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准则,约束自身的行为。而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从基础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第三,灰色权力地带的产生,从根本上阻碍着我国真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应当看到,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而要完善市场经济,如果不能有效遏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对市场经济的干扰和破坏,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形态就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第四,灰色权力扭曲了国家整体的利益格局,加剧了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导致整体的利益格局不合理。在这个过程中,灰色权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第五,灰色权力正在吞噬人民的福利。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四大差距”(即城乡、贫富、行业、地区)在市场化改革中被放大,而且由于灰色权力的横行,也加快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和少数家庭集中。早在2009年,财政部就曾公布了一个数字。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
破解灰色权力的改革之策
第一,要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义。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应该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一些关键领域要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制定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确保各类主体的公平和公正。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能够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反对“以公压民”、“以大欺小”等做法,同时要通过法律严格约束公权力介入市场活动。
第三,对党政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特别要割断官员子女、配偶等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基础。中国和西方的重大差别在于,我们不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类似于西方的那些权力很大的政务官,在中国是终身制的,不像西方国家这类官员都是随着政党的进退而进退。因此,对于一个中国的领导干部来说,别说乡镇一级,就是从县一级的主要领导做起,当最后升迁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领导职位时,其多年的从政经历,完全使其可能形成一个很大的权力关系网络,成为灰色权力的重要载体。
第四,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按照遏制灰色权力地带的要求,形成新的管理制度框架。其中包括:取消所有国有企业实际上的行政级别;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与党政官员进行整体切割;尽量减少党政机构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调动。
(摘自《学习时报》8.20汪玉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