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得太凶的并不多。
有了医疗事故,除了“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啥态度呢?
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者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这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担责任,患者只能怨没有碰到“十全”的医师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华佗因涉及政治,不在医疗事故之列),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清律对于责任医生,不再像以前那样搞“刑法伺候”,而是吊销医疗执照和判定经济赔偿,比如说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病人死亡,要赔偿病人家属十二两五钱,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数年的收入。
古代“医疗事故发生率”,国办医院比民间医院还要高,而且发生医疗事故也大多不了了之,个中缘由让人哭笑不得。古代中央医疗机构的主事,大多由不懂医的宦官担任,特别是对高级官吏的治疗,大多规定由不懂行的宦官现场监督,理由是“防止医生搞小动作”,如此荒唐可笑的行政干预,医疗事故也就不胜枚举了。
不仅如此,即使是皇帝“中招”也不乏其人,责任就更难追究。比如唐太宗、明朝嘉靖、隆庆等皇帝不信科学信巫术,嗜好吃金丹,以求长生不老,结果提前撒手人寰,此种医疗事故,你说责任由谁承担?而那个喜欢做木匠的明熹宗朱由校,因“吃红丸”而命丧九泉,究竟是“谋杀”还是“医疗事故”,依然是千古之谜。
(摘自《羊城晚报》8.6 李志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