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前,云南玉溪灵照寺63岁的方丈释永修被歹徒抢劫杀害,震惊社会,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释永修名下400多万的巨额存款,在其死后又引发出一场遗产风波。近日,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译云一纸诉状将寺院告上法庭。这场诉讼让灵照寺这座百年古刹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窘境只是当下中国寺庙庙产管理乱象的一个典型。
方丈遇害
释永修俗名辛应恒,生于1948年,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当地人。16岁成为铁路工人,曾在昆明当兵三年,转业后仍回到铁路系统就业。1974年他与一位小学老师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女张译云,但在女儿两岁多时他就出家了。1990年,释永修被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聘为住持,2005年3月升座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20岁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许,二人将释永修杀害,并抢走其现金5000余元、一部银白色诺基亚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
“遗产”纠纷
清理释永修遇害后的遗物时,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局宗教科负责人张维把灵照寺的僧人和释永修女儿张译云都叫到了现场。
在方丈的卧室里,半人高的保险柜被打开时,里面的味道呛得让人眼泪直流。大量一角到一百元不等的钱币散落出来,加上一张张的存单和存折,整个桌子被堆满了。“我从来不知道父亲存有这么多钱。”张译云惊呆了。
40余张存单,20张存折,开户人均是“释永修”和其俗名“辛应恒”,加起来约有320万元。除此之外,由释永修开具的借据、欠条有20余万元。
张译云觉得,这些票据是以父亲的个人名义开具的,应属于个人资产,而自己作为释永修的亲生女儿,理应继承这笔钱。而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否认这一点,理由是,遵照佛教规制,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指寺院)所有。
两方争执不下,这笔遗产被暂存在红塔区民族宗教局保管。红塔区民族宗教局局长桂荣华说,双方协调十余次,数字由3至5万元一直升到20万元,仍离家属要求继承的部分有差距。协商无果后,最终家属提起了法律诉讼。
2012年1月31日,张译云将灵照寺管委会告上法庭,经法庭进一步核实,释永修名下银行存款为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
张译云的代理律师罗骏称,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400余万元是释永修的个人财产,张译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全部继承。
灵照寺管委会向法庭出具了1988年至2009年,寺中所收“功德钱”原始收据,合计348万余元,以及一份《关于灵照寺永修方丈所收款项之附加说明》,证明释永修将灵照寺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其名下资产为灵照寺收入。
而张译云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释永修的公款私藏行为。同时,张译云对于释永修的存款来源不负有举证义务。
庙产混乱
这场引发舆论大哗的财产之争,目前法院尚未判决,但无论结果如何,于原被告双方已是一场双输。
张译云告诉记者,她起诉灵照寺一案经媒体报道公开之后,遭受了多方指责,连母亲也接到恐吓电话。而跟随释永修多年的俗家弟子张和云则认为灵照寺正经历一场“信任危机”,这是释永修遇害后的又一场灾难。
这场灾难的始由自然是存在释永修或其俗名名下的财产,究竟是个人正当收入,还是将庙产公款私存?灵照寺和红塔区民宗局的观点都是公款私存,并直指释永修在寺庙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
“大权独揽”是释永修在财务管理上颇受诟病之处。多方信息显示,除了灵照寺方丈之外,他还兼任本应是更多公众参与并推选出的灵照寺佛教管委会主任,同时还是会计和出纳。灵照寺一位老居士分析,释永修对其他人不信任,曾有一个贵州籍弟子卷走万余元的香火钱,这让他更将财钱紧紧抓在手中。
张和云自2006年即开始跟随释永修,也协助其管理寺庙。他向记者介绍,他对方丈人品并不怀疑。他举出一份签订于2009年12月的680余万元建筑合同称,上面的款项是用于修建大雄宝殿。而方丈平时的生活也十分简朴、节约。此前几次,弟子陪同释永修将“功德钱”存入银行时,师傅表示是因为个人账户存取简单方便,弟子觉得以师傅的为人定不会将钱用在寺庙建设以外的地方,便也不再追问。释永修遇害后,灵照寺公共账户上的钱只有16万余元。
谁来监督
在对寺庙管理较为熟悉的北京地平线律师所深圳分所黄雪涛律师看来,因缺乏法律框架管理模式,产权和法人主体地位不清晰,公款私存、财务支出混乱是中国寺庙管理的常见现象。
就在释永修遇害之后一个多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第7号令,就是专门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要求,宗教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由场所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组成,在宗教场所收入管理一章中亦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场所的钱物,应及时入账,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重大支出应经集体研究同意,并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综合《南方都市报》7.19、《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24期、《云南信息报》6.28 王臣、张国栋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