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最初进入纪委的视野,并非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一起换届期间的诽谤案。
这又是一个极有戏剧性的案例。这至少应该是一个包括两种罪的案例。一是诽谤罪。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他人,肆意对赣州市有关领导进行造谣污蔑。二是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最初引起上级纪委注意且同样应该打击的诽谤行为,相关报道中却对其诽谤上司的内容,尤其是经调查之后诽谤罪到底是否成立之类未置一词。至于那位上级到底有没有他所举报的那些问题,也只有天知道了。而在其县委书记职务被免后,纪委显然只是重点查处了胡的严重经济问题。有关方面闭口不谈诽谤罪,而是工作重心急转直下,调查出了其早就存在的腐败和经济问题。假定其不诽谤上司,不扰乱换届工作,不激起组织上的反感,而是相反,在政治上站稳立场,那么他就不会这么快进入纪委的视线。 (摘自《长江日报》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