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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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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新反腐利器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确定了这项新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介绍,近年来,在处理涉及腐败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打着当权的老公、老子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发后,配偶、子女说收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之事是背着老公、老子办的,老公、老子说不知道此事,使案件难以处理。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作为犯罪追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使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追究有法可依,它将成为新的反腐利器。(综合《中国青年报》10.16、《南方都市报》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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