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入住月子中心,宝宝呛奶窒息,月嫂拍背无果竟找不到人帮忙,宝妈只得自己驾车带宝宝去医院。事后月子中心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担责,宝妈愤而起诉。10月27日,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宝宝呛奶引发肺炎,月子中心拒绝担责
2024年3月6日,预产期将近的王佳(化名)挑选了一家湘潭的月子中心,花了2.78万元与月子中心所属母婴护理公司签订了《产后母婴照护委托协议》,预定了28天入住服务。协议特别约定,产妇及其宝宝出现任何病症(如呛奶等)或因自身原因受损等,公司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3月24日,王佳入住月子中心。但4月1日凌晨意外发生,宝宝喝奶后因呛奶窒息,月嫂进行拍背等紧急处置后,情况仍未缓解。由于无法联系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王佳只得自行驾车,在月嫂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急诊。宝宝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入住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进行治疗。几天后宝宝痊愈出院,共产生医疗费用3000余元。
事后王佳找到月子中心,对方却称呛奶是新生儿难以避免的偶发事件,且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此类生理性风险由客户自行负责,公司已尽到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佳将某母婴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宝因呛奶窒息,母婴服务公司聘请的月嫂没有及时发现,呛奶事件发生后,公司人员未能及时出现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治,致使王佳自行驱车带宝宝就医。在宝宝入住医院NICU期间,均由王佳自行前往医院提供住院所需生活用品。因此,宝宝急诊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是某母婴服务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产后母婴照护委托协议》约定“王佳及其宝宝出现的任何病症、因自身原因受损等,月子中心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某母婴服务公司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且宝宝住院期间未接受月子中心的看护服务,护理费用应予以减免。
法院据此判决认定某母婴护理公司需一次性退还王佳服务费6750元,并支付医药费损失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徐雅玲 曾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