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连续多年未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55家社会组织(附件)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55家社会组织
特此公告醴陵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