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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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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寻失主!捐赠衣物中发现一根金条》后续
一根金条引来11人认领,谁是真正失主
爱心屋负责人:希望失主能提供发票、金条证书编码等信息 律师:恶意冒领将构成诈骗罪

  本报4月2日讯  “昨天晚上到现在,我陆陆续续接到了十余个电话,都说自己是失主,我也是犯难了。”今日一早,长沙“慢天使”爱心屋负责人姚志军向记者倾诉了自己的苦恼。昨日在爱心捐赠衣物中发现金条,急寻失主的报道(详见本报4月2日A07版)在全网发出后,不少人致电询问,其中包括11名“失主”。

  今日,记者再次来到爱心屋,与姚志军一起等待失主的出现。(扫报眉二维码看新闻视频)

  11名“失主”来电认领金条

  “因为发现金条的这批爱心衣物来自三个不同的公益组织,清理出金条后,我马上在爱心群内询问过,当时并没有人出面认领。为了尽快找到失主,不让好人吃亏,我们才向媒体寻求帮助,没想到一下子这么多人来认领。”姚志军告诉记者,从昨天晚上到今日一早,接到了很多并非爱心捐赠人士的电话。让她苦恼的是,一些媒体提前曝光了金条的清晰照片,“都能说出关于金条的细节,失主身份真假难辨,我现在真的是又苦恼又焦急。”

  记者赶到“慢天使”爱心屋时,姚志军满脸愁容,因为金条十分贵重,而且距离发现已经过去了3天,她实在是不知道拿着怎么办为好。

  “我个人肯定很难辨识失主身份了,希望失主能提供当时购买金条的发票或者银行流水、本人身份证、金条证书的编码等信息,在派出所民警和媒体的见证下领走,我才能安心。”姚志军的细心不无道理。在她做公益这十几年里,她得到了太多爱心人士的帮助,不能让好人吃亏是她内心一直坚守的底线。姚志军说,从捐赠衣物中发现金条后,她已经连续几个晚上没睡好觉了,始终心忧着金条事情能否妥善解决,“开始是担心找不到人,现在担心找不对人。”

  “相信还是能等来金条真正主人的”

  交谈中,姚志军又接到了电话,对方称是金条的失主,愿意在派出所的见证下认领。因为来电的是爱心群内的人,姚志军觉得可能性很大,当即与对方约定了前往派出所碰面。

  “姚姐,这个金条是我2009年买给女儿的,后来搬家比较多,整理时不小心夹在衣物里了。”没等姚志军走近,一名40岁左右的女士便迎了过来。她告诉姚志军,近期曾捐赠爱心衣物,而且在家翻找多次后,发现家中的金条丢失了。

  在姚志军提出需要购买发票时,对方表示由于购买时间久远,发票无法提供,但是愿意去银行问问,是否能凭身份证调取当时购买金条的相关信息。姚志军也当场承诺,只要失主能证明身份,会立即把金条交与真正的主人。

  “其实她是我今天见的第二个现场认领的‘失主’了,你们来之前也有一位群内爱心人士来认领过,同样也是因为没办法提供证明,我不敢轻易将金条交给他。”姚志军有些担忧,自己的谨慎会不会难倒真正的失主。

  “很多人打电话来认领,一部分因为信息模糊且并未有过捐赠衣物的行为被排除,一部分听说要来派出所认领便自行放弃了。我相信能等来金条真正的主人。”面对扑朔迷离的金条认领情况,姚志军最终还是决定坚守原则。本报也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记者 田甜

  视频 实习生 任杏梓

   连线

  律师:恶意冒领将构成诈骗罪

  一根金条引来十余位“失主”,那么冒领财物会面临怎样的后果,真正的失主若不出现,金条归属又该何去何从?就此疑问,记者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

  李健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恶意冒领他人财产则是属于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构成诈骗罪。

  此外,根据《民法典》,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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