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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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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的主播算不算公司员工?
判决:存在劳务关系但未建立劳动关系 提醒:二者待遇差别大

    主播跟传媒公司签约了,觉得待遇不行离职,随即又把传媒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者间有事实劳动关系。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主播的诉讼请求。

    传媒公司签约主播

    算不算公司员工?

    2019年4月21日,小木(化名)跟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小木在传媒公司做主播,由传媒公司提供场地、直播设备及其他直播便利。合约期限为2019年4月到2021年4月。协议里还特别说明,协议签订之时为了证明双方达成业务合作关系,传媒公司并未与小木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小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

    协议签订后,小木开始用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公用场地在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直播时间、内容由主播自行安排。这期间,小木的收入主要是粉丝打赏,由传媒公司先与直播平台结算,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发放。

    但收入没达到小木的预期,2019年11月,小木以传媒公司没有提供承诺的待遇为由离职。

    事后,小木把传媒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她应该享受相应的员工待遇。

    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直播合作协议是鉴于小木自身的才艺,为了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而签订的合作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小木的主要报酬并非直接来自于传媒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粉丝打赏对象是小木本人而非公司,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本案传媒公司仅仅系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小木的直播时间、内容都由自己安排,公司不作要求,并且直播场地系对公司旗下所有主播随时开放,由此可见,传媒公司对于小木管理松散,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小木也并不直接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其直播内容、时长由直播平台进行监督并统计。

    因此,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直播合作协议而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小木的诉讼请求。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陶琛 罗丽芳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待遇差别大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的网络主播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两者的待遇差别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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