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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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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撞伤路人,快递公司判赔70%
法院:在派送快递时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3月20日讯 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快递员撞伤路人的纠纷,快递员和快递公司被判赔9万余元。

    2019年4月5日11时许,快递员周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宾娜撞伤,导致宾娜住院治疗12天。交警部门认定,周军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宾娜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宾娜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预计约需7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时间6个月,需一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在宾娜住院期间,周军共支付了医疗费23607元,但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宾娜将周军、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庭审中,周军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寄送快递件时发生的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此,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却辩称,周军并非其员工,事故与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查明:该快递有限公司加盟了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成为湖南长沙开福区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双方约定被特许人独立对外开展快递经营业务,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周军与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了计件付费并按月结算。经查询,周军2019年4月5日上午所送的6件快递均为该公司安排。

    法院认定周军承担70%的责任,宾娜承担30%的责任。周军是在派送快递时发生的事故,依据法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被告方应承担9.5万余元,扣除周军已垫付的2万余元医疗费,被告还应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笑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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