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廖先生的信用卡在内蒙古被盗刷8万多元,他报案后拒绝还款,被银行列入“禁入类”客户,即产生了不良记录,他在所有银行都受限。廖先生起诉信用卡所属银行,法院判决银行承担盗刷款项的八成以及滞纳金,并消除不良记录。(详见本报今日A09版)
银行卡被盗刷,此类新闻常见报端,但银行往往把责任推给储户,并能拿出银行内部规定作依据。结果是,储户遇见银行,有理说不清。这一次,银行没有那么幸运,被法院判决承担盗刷款项的八成以及滞纳金。那么,银行界是不是该长点记性、长点“心眼”了呢?
银行之所以应该承担责任,这里的逻辑,一是过错原则,显然是储户无任何过错;二是谁最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谁应承担责任。储户有防止银行卡丢失、密码泄露的责任,但没有能力避免银行卡遭复制;而制作、提供银行卡的银行,应该在技术防范方面承担起责任,提高防盗水平。那么,不管是银行在技术防范上的考虑不周,还是技术水平落后,都是它自己的问题,而不关储户的事。
公众跟银行“有理说不清”的问题是,明明我们的钱委托给你保管,你没保管好而被盗,却让我们自己承担责任,这叫什么逻辑?储户拿着卡或折到银行取款,结果银行说钱没了,于是,双方争论:小偷偷的究竟是银行的钱,还是储户的钱?其实问题并不复杂:钱在银行存着,银行与储户存在合同关系,银行若不能承诺储户存款安全,储户怎么敢把钱存在银行。事发时银行卡在储户手中,且储户不在盗刷地,显然是作案者复制了银行卡。也就是说,一些银行发给我们广大储户的银行卡,技术防范水平不够,这当然有社会技术发展水平的问题,但这个责任总是不该让储户承担的吧?
再次出现了银行中遭盗刷、银行承担责任的案例,希望能够倒逼所有的银行不断、尽快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技术水平,并减少霸王条款思维。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