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 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三类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
具体来说,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据悉,本次调整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为企业减了负。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还有上升空间
“湖南部分增值税早在2004年就已经按最新条例征收了。”省内某资深注册税务师解释。
记者从省财政厅网站看到,湘财税【2004】36号文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最新修改的增值税条例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20000元/月。因此,湖南的起征点5000元是符合最新政策要求的。”该专家认为,“不可否认,新条例执行后,湖南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在未来还有上升的想象空间。但是否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额度将由相关部门调研讨论决定。”
据了解,增值税收25%上缴省财政,75%上缴中央。“起征点的调整涉及到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调整,需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实地调研讨论才能做出决定。”
该税务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新政策在11月1日正式实施,但按照税收征管条例,本月税款次月申报缴纳,即11月的增值税12月缴纳。这期间还有一个月的缓冲期。因此,销售劳务增值税起征点是否提高?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将如何调整?11月增值税如何征收?10月增值税按新旧那种标准执行?相信这段时间内有关部门会就有一个解读政策出台。”■见习记者 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