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3日讯 长沙市环保局今日针对环境风险企业发布了一项《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宣布将通过环境风险企业等级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环境风险项目定期监察与监测制度、公众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六大机制防范环境风险,将成为防范环境污染的一扇“安检门”。
界定环境风险企业
在《规定》中,长沙市环保局首次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定性的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界定: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
同时,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包括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
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后,一旦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避免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同时也通过市场手段平息纠纷,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企业周边纳入监测
《规定》在环境风险企业的现场监管与监测方面提出了更加严密的要求。现场监管方面,长沙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须对本级管理的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分别按半月、1个月、2个月至少1次以上的频次进行现场监督。
监测方面,除了现有的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测项目,企业周边的河流、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环境状况也纳入了监测评估对象,这样可及时发现异常,避免企业瞒报。
邀市民来当环保“眼线”
《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还在起草阶段,长沙环保局就邀请了本地十余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座谈,几经修改以确保规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将于9月10日正式实施。
“应该让我们环境监测部门日日监测,给企业上‘紧箍咒’,做老百姓的‘眼睛’。”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对这个规定充满了期待,他说这项规定若要能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还应尽早取得立法层面的支持。
目前,长沙市环保局面向社会诚邀监督员,环保社会监督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还可获得一定奖励。如果你想当环境监督员,可拨打本报热线0731-84326110报名。
■记者 杨艳 实习生 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