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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宁乡的任贵华女士发来邮件,称其与宁乡县环卫局的“垃圾处理费”纠纷案将于24日在长沙市中院二审开庭,邀请三湘华声全媒体报道。另外,她还称当地环卫部门有不文明执法行为,吁请媒体监督。
【事件】 拒缴垃圾处理费成被告
根据开庭安排,24日上午9:00长沙中院将开庭审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此案上诉人任贵华,被诉方是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局,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环卫部门该不该向个体商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据悉,这是长沙市首例公开报道的“垃圾费纠纷案”。
2009年3月,在长沙市宁乡县人民路销售化妆品的任贵华女士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她和街上的多家商户同时成为了被告,原告宁乡县环卫局起诉他们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求任女士立即支付2008年费用共计11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任女士十分气愤,她是2005年开业做服装生意的,每年按时向宁乡县市场服务中心缴纳管理、卫生等费用。“2006年和2007年环卫局就向我们商户下过催缴‘垃圾费’的通知单,商户们觉得这笔费用很不合理遂没有上缴,卫生局就通过法院下达支付令的方式强行支付,我家经调解缴纳了每年480元。”
任女士激动地说:“但2008年在没有收到任何缴费通知单的情况下,竟然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了,现在我要坚决向不合理的收费说不!”
【审理】 法庭支持环卫局诉求
今年5月30日,法官组织任女士与环卫局进行了一次调解,无奈双方各执一词。
宁乡县环卫局代表:“我们是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保洁、清运以及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文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而任女士在人民中路98平方米的店子每天都会产生一些生活垃圾。依据‘谁生产,谁付费’的垃圾处理原则,应该支付1176元。多次上门收取遭推诿遂起诉。”
任女士:“环卫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市民不能向未提供任何服务的人随便缴纳费用。而且,环卫局收费也很混乱,我有3张3个价格的《缴费单》——在2007年3月20日,4月24日,5月11日向任女士的‘靓人堂’店一连下发了3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缴费通知单》,对店内面积的核算分别是144平方米、98平方米、75平方米,价格分别是1728元、1176元、900元。”
6月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环卫局作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的适格主体为任女士提供了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任女士该支付这笔费用656元。(去年因市政工程耽误生意环卫局自愿放弃520元)。
拿到判决书后,任女士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彭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