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在国道上挖坑修路未设警示标识,无证骑车人经过时栽入坑内车毁人亡。谁是这起事故的真正“杀手”?责任该如何承担?28日上午,湘潭市就此举行听证会,就事故双方所负责任进行听证。这是湘潭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举行的首例听证会,为政府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新的尝试。
回放:国道骑车栽入坑内身亡
2008年8月9日傍晚7时45分左右,一台两轮摩托车正沿湘潭县境内的107国道,由南往北一路疾行。驾车的是个20岁的小伙子,名叫文武。当时,文武驾驶的是一辆无牌重庆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他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在107国道路1689公里处,即湘潭县谭家山镇高山村黄金组地段有道坑槽,这是湘潭县公路局为维修道路而挖的,当时尚未填充。而因一时疏忽,坑槽四周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文武连人带车栽入坑内当场死亡,车子严重损毁。
分歧:谁是事故夺命“杀手”?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问题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死者家属认为,是湘潭县公路局在挖掘坑洞后没有按规定设立警示标识,才造成文武意外死亡。而县公路局认为,文武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死者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规则在先。
2008年8月26日,湘潭县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文武与施工单位湘潭县公路局负同等责任。文武父亲文德明不服,随后向湘潭市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提交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9月9日,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作出复核,维持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文德明仍不服,此后多次向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及相关上级部门申诉。
听证:公路施工单位应担主责
在28日的听证会上,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意邀请了政府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等,就此进行听证和评判。代表们认真进行了合议,建议重新划分责任。
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朱培立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应该还是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比较准确。在事故中,公路施工单位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规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朱培立认为,死者没有上牌、没有考驾照、没有戴头盔,客观上有一定责任。
■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胡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