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罗财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主要矛盾转化的前提之下,要追求真实、有效的“美好生活”,就要把幸福劳动与“美好生活”结合起来才是最有意义的和最有效的,这是劳动本身应追求的伦理价值理念。劳动幸福感指数的提升是衡量“美好生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劳动幸福感指数的含义
劳动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劳动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劳动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为在劳动生活满意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体验。而劳动幸福感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数值。
二、劳动幸福感指数的作用
首先,劳动幸福感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民众的劳动需求、是否能够为民众提供广阔的劳动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
其次,劳动幸福感指数是监测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指标。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一定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劳动幸福感指数的提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这一点在20世纪中期就已经引起了西方现代化国家的关注。
最后,劳动幸福感指数是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政策制定者所追求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因此检验我们各项政策的标准只能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三、劳动幸福感指数提升的法治保障
首先,劳动幸福感指数提升需要实现宪法对劳动权和平等权的保障。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应当普遍适用平等原则。《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平等就业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宪法上的劳动权带有积极权利的属性内容,必须经由法律的制定才能得到具体落实和实现,即通过法治化经由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方可得以具体实现。
其次,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尤其对养老保险恶意欠缴,劳动安全隐患很多的现象要立重典。另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缺失的处罚力度。
再次,劳动幸福感指数提升需要消除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消除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反就业歧视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实施就业歧视行为,主要内容是: 一是要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构建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 三是完善司法实施机制,对于主观故意的就业歧视实行惩罚性赔偿。
最后,要加强对残疾人、女性等特殊群体的法治保障。其一,法律需要消除社会偏见,残疾人、女性并不是工作能力上的弱者,而是仅仅身体或者生理存在差异。其二,法律应当将重心放在如何消解这种因身体或者生理所产生的额外负担。这些额外负担应当通过社会化途径和企业社会责任予以解决。其三,对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开展肯定性行动,实现平等就业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选: 第 1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年。
[2]李建华.如何理解美好生活需要.中国地质大学学报[J].2017(6)。
注:本文系2022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项目“伦理视域下幸福劳动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2CO692)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