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的《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一部有“公民权利的宝典”之称的法典问世了。《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序言有6个条文,规定了法律及其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在这些内容之外,这部法典还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商品经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所有公民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民事、商事法律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听到“法人代表”这一说法。法人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德国民法典》是在德国统一以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纂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共35章,2385条。它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4编分别是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德国民法典》概念科学、用语精确、逻辑清晰、体系严密,被西方法学界誉为“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日本民法典—— “明治民法”来之不易
日本现行民法典并不是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日本旧的民法典于明治23年即1890年公布,旧的民法典公布后,人事编遭到批评。帝国会议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日本这部具有“近代化”因素的民法典夭折了。旧的民法典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决定以此为基础重新起草民法典。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固有习惯,特别是家族制度原则下,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6年这三编经议会审议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并公布。全部民法典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这部民法典在日本法学史上被称为“新民法典”,或称为“明治民法”,虽几经修改但一直实行到现在。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