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4年12月21日下午4时,王某与同班同学张某、李某一同去湘潭韶山市某学校读书,途经韶山火车站某公园下面的公路人行道时,被天性好玩的同学秦某从公园上方抛来的石子击中左眼,同学们听到王某一声惨痛叫声,立即将王某护送到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王某左眼视力几乎为0,构成八级伤残。王某父母与秦某父母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父母将秦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秦某及其父母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万余元。
说法:法院认为,王某的损失按现在的侵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应为23万余元,其责任的承担也没有太大的争议。秦某作为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城市范围人口密集地方乱抛石子致伤王某,是秦某的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秦某之父母因秦某属于未成年人,秦某无赔偿能力,秦某父母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并无过错,学校对学生在校外造成的伤害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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